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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安全管理办法》八项规定

时间 : 12/17/2019

     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,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 理,有效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、财产安全,保护环境, 交通运输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生态环境部、应急管理部、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等六个部门,以联合部令形式制定发布了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》。


   《办法》统筹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,注重吸收以往事故教训、总结各地实践经 验、主动接轨国际规则,着力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,进一步健全 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,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存在的八个方面的突出问题:


    一是强化运输源头安全管理。针对非法托运危险货物问题,《办法》建立了危险货物无锡托运公司清单制度,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、妥善包装、标志设置及相 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。


    二是强化装货环节安全管理。针对生产、经营企业充装环节把关不严纵容违规 运输问题,《办法》建立了装货查验制度,装货人要做到“五必查”(分别是:车 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;驾驶人、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;运输 装备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;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;所充 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),对不符合要求的不 得充装或者装载。


   三是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。针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“挂而不管”、“以 包代管”等问题,《办法》明确规定“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”,建立 了危险货物运单制度,明确运输企业在发车例检、安全告知及车辆动态监控等方 面的义务。


   四是强化运输装备安全管理。针对常压罐车本质安全水平不高问题,《办法》 建立了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制度,规定只有经具备专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罐车 罐体方可出厂使用,重大维修改造需重新检验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。


   五是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。针对从业人员专业能力、技术水平不高问题, 《办法》规定托运人、承运人、装货人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 训和定期安全教育,考核不合格的人员,不得上岗作业。


   六是统一车辆通行管理政策。针对各地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政策不统一问 题,《办法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5类特定区域、路段、时段限制危化品车辆 通行,确需限制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,应当在0时到6时之间。


   七是实施小件危险品豁免管理。针对84消毒液等小包装日化品,以及气雾剂和 化工品试剂等低度危害物品合规运输成本高问题,《办法》完善了例外数量和有限 数量管理制度,对符合要求的豁免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。


    八是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。针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参与方较多、各 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合力未能充分发挥的问题,《办法》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主管、县 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,工业和信息化、公安、生态环境、应急管理和 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。